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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对于学校的安全防范

信息来源:振远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1-02-01     点击:2620

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求


    1.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安全工作要求:


    (1)各学校校长(园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校要相应成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学校安全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并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发生案件和重大事故的,要根据《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学校安保力量,完善学校安保设施。根据_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中学要成立专职保卫组织,专职保安人员须有两人以上,中心小学和中学必须配备专职门卫。各校要组织教职员工成立护校队,配合公安民警和学校保安人员维护学校治安。各校保安人员(包括门卫)均要求为男性,年龄不得超过40岁。各校要加大人防、技防投入,配备必要的头盔、警棍、警用钢叉以及报警电话、对讲机等防卫器材和设施。有条件的学校要在大门、围墙、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110监控中心实现联网。各学校要制订门卫制度和校园安全值班制度,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要时段,保安人员要持警械在学校门口及四周加强巡查,暂未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的,学校领导及教师要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要时段在校门口及四周巡查,巡查教师不少于三人。要狠抓上课时段的安全管理,落实来访登记制度,各学校上课时段一律要关闭校门,防止精神病患者、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对社会不满者、来历不明人员、无业闲游人员伺机进入学校作案。要争取公安部门重视,在规模较大的学校派驻治安民警,在校门口建立治安警务室,或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立治安岗亭。


    (3)有寄宿生的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宿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上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组建24小时值班备勤的保卫队伍。


    (4)做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对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教室、库房、水井、水池、过道栏杆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抓好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五五”普法要求,各中小学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每周不少于一课时。要定期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爆、防病、防盗、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和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舍倒塌、防拥挤踩踏和防自然灾害等教育。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防止学生出现自伤、自残、自杀等事件。要开展安全自救和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各学校每学期开展安全自救和疏散演练不得少于一次。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果,弘扬正气,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2.校园外及周边安全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当地党委、政府、学校要主动与区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分局、文化局、工商局、安监局、卫生局等部门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学校治安动态,部署集中综合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加强法制副校长聘任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各学校要密切与法制副校长的联系,使法制副校长成为警校联系的纽带,各校法制副校长每学期至少要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上安全教育课两次以上。法制副校长要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协助学校处理安全突发事件。


    (3)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整治,大力净化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严禁在学校周边200米以内设置网吧、游戏机室、舞厅、录像室等,对违法设置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商业摊点的管理和整治,严格执行“学校门口50 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的规定,对影响教学、生活以及交通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重点打击黑网吧和违规经营网吧、违规经营饮食摊点、涉黄书刊、影碟等,给学生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4)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重点人员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各乡镇(工区)、派出所要开展对学校周边居民的调查摸底,对精神病患者、抑郁症患者、思想偏激者、可能造成现实危害挺而走险的危险分子及对社会不满、扬言报复社会人员要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危及学校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切实落实校园门口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5)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为切实做好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各职能部门深入各学校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学校安全。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1.由区安监局牵头,教育、公安、司法、交通、文体、卫生等部门(单位)配合,完善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检查组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整治。


    2.由综治委牵头,公安、交通、运管、教育、维稳办等部门配合,对接送学生车辆督查,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合理规划和设置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安全指示牌、减速带、斑马线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标志;做好学生上、下学高峰期的交通疏导;严禁农用车辆接送学生,严查接送学生车辆运载,确保学生行车安全。督促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周边的单位、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由区文体局牵头,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稽查队等部门配合,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图书摊点、文化用品、报刊、音像制品商店,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校园周围200米以内设立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经营场所,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文化经营活动,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


    4.由区工商所牵头,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清理整治学校周边乱摆摊、乱设点的现象,依法规范校园周边饮食店、小百货店和文化用品等商店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或销售伪劣、有害、有毒、过期食品等行为。加强对校园周边餐饮、食品、饮水等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非法经营食品的行为。


    5.由区教育局组织督查,切实做好以下学校安全工作:


    (1)做好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加强学校用电、用火管理,严禁学生在寝室、教室等场所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违规用火。


    (2)做好学生防溺水的教育工作。严禁学生在冰面上行走,严禁学生下河下塘洗澡。


    (3)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师生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变质、霉烂、过期的食物进入食堂。加强对学生饮用水的消毒、检测及达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生 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必须按程序立即向相关部门逐级报告。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派出所)与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警校共建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认真梳理校园及周边地区涉校涉生治安安全隐.患,集中研究、协调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公安机关对发生的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受理、迅速出警处置;对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要成立由领导挂帅的专案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限期侦破;对发生的涉校、涉生案件要高度重视,反应敏锐,防止恶意炒作;要继续选派优秀民警担任学校、幼儿园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每期至少2次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幼儿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一旦接报涉及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要快速反应,保持与公安部门的整体联动,全力做好救治伤员、维护秩序等工作,切实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完善防火、防震、防拥挤踩踏等各类应急预案,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校历和作息时间要求,不得随意调整放假和作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召集学生假期间返校,不得随意在非假期间放假,上学时间 要准点开门接纳学生,放学之后要严控人员进入,及时关闭校门。学校、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要教育广大教职员工和安保人员,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要教书育人,更要确保在校园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


    (四)加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各乡镇(工区)及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严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各职能部门要公布监督电话,并按照属地原则,将监督电话张贴在辖区校门口。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广大人民群众可依法进行检举。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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